【百科】开发商的常见套路,哪些可以申请退房?

2018-08-30 谢晓玲

开发商的常见套路,哪些可以申请退房?


在新房的销售中,开发商为了拉动销售,往往会使出许多手段。购房者若想能够避开这些买房过程中的陷阱,要学会提前了解这些“套路”。遇到房屋质量不合格、房屋产权有问题的时候,也可以依法要求退房。


一、开发商的常见套路

1.认购造势


现在的楼盘销售中,特别流行认购。开发商楼盘预售的目的主要有两个,一是为了造势,营造出楼盘很火的“假象”,二是为了摸底,看一下项目的吸引力如何。


因为认购有着一定的优惠,因此会有购房者心动。但是商品房的预售是存在风险的,没有预售证的房子,可能土地出让金没有缴齐,将来无法办理房产证,也可能会存在房屋抵押给银行的风险等等。


首先尽量避免冲动加入认购人潮,理性对待买房行为,其次就是要尽量选择信誉好、实力雄厚的品牌开发商。


2.侵吞购房定金


房屋交易的过程中,会在正式合同的签署前,双方拟定一个房屋认购合同,同时缴纳一定的款项。这个钱款是否视为“定金”,主要就是看认购书的内容。


一般认为,如果认购书含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如商品房的位置、楼层、总面积、单价、总价、签订正式预售合同的时间等,商品房认购书具有合同约束力,当事人违约要承担违约责任。认购书中约定的款项应当视为解约定金,适用定金罚则。如果认购书没有含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则认购书只是没有法律约束力的“意向书”,购房人所缴款项应当退回。


3.特价房陷阱


在开发商开盘时,“限量特价房”是最常见的营销手段之一了。因为房价上的优势,让很多购房者心动。但是大家一定要保持清醒,“便宜无好货”的真理一样适用于楼市。特价房大多存在一定瑕疵,也许是楼层不合理,也许户型过于奇葩等等。 


当然也不排除有“捡漏”的可能,遇到特价房时,购房者一定要搞清房源的具体信息,不要因为钱而消费了自己未来的生活舒适度。


4.合同陷阱 


一般情况下,开发商(售楼人员)会递给客户一份拟好的合同,合同会有许多空白的地方,有些地方是有待双方确定后注入的,而有些选择性填写处可能还空着。这时,购房者往往以为该说的都已注明了,合同就算是完成了,殊不知就是这些空白处为开发商日后作弊提供了条件。所以当心留白的位置,不要给开发商可趁之机。


不是说开发商就一定会“套路”购房者,但是作为买方,小心谨慎总不会错。知已知彼,才能买到合适的房子。 


二、出现这10种情况可以申请退房 

 

作为普普通通的购房者选房必定是费尽心血,几经周折才能选到适合自己的房源,而且商品房的买卖不同于其它日常生活消费品的买卖,动则几十万,甚至百万。


可是由于所选项目原规划变更,实际面积缩水、迟迟未动工、开发商资金不足等各方面的原因,达不到购房者预期想要的效果,导致退房的事件时有发生。那么,在什么情况下业主可以退房、如何退房、违约金等如何赔偿呢?


1.延期交付房屋


与开发商在合同中约定的交房日期,却一直没有等到交房入住的通知。开发商在经购房人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则购房人有权要求开发商退房,并返还订金或支付的房款利息。


2.合同无效


合同无效的原因多由于开发商的手续不全,开发商必须证件齐全才能动工、售卖。 如果开发商证件不全,就属于违法操作,与买房人签署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由于是无效合同,开发商应当返还购房人交纳的房款。 


3.开发商未经购房人同意擅自变更设计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开发商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4.房屋面积误差超过3%


如果交房时房屋的实测面积与签约时的暂测面积的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购房人可以提出退房并要求退赔利息。

  

5.房屋质量不合格影响使用 


因房屋质量问题影响正常居住使用,购房人可以提出退房并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


6.房子产权有问题 


如存在抵押、查封或其他经济纠纷 。  


7.存在合同欺诈等其他问题的 


开发商在出售房屋之前就把所售房屋押,或卖给购房人后,又把房子押给他人,购房人查明后,可起诉认定购房合同无效,要求退房。此外,造成购房合同无效的常见情形还有,开发商未取得预售许可;房屋为共有财产而未经其他共有权人书面同意的;该房屋权属有争议,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屋权利等情形。


8.迟延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 


根据买卖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应当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开发商的原因导致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


9.按揭合同不能办理 


因不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按揭合同,办理不下按揭贷款的。


10.在建工程转让


开发商欲转让在建工程,应书面通知购房者,购房者有权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要求退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