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新缴存标准

2019-01-22 黄智雄


1月22日,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了《关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新缴存标准实施时点的补充通知》


通知中对之前发布的《中山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做了补充: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住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对于2018年9月10日前已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业主,可按照与发展商约定的原缴存标准进行缴存;对于2018年9月10日后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业主,应按照《中山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的新缴存标准进行缴存。


早在2007年12月建设部、财政部就发布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 财政部令第165号)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监督管理进行了规范。

2008年5月,广东省厅也跟进了相关通知,其中第7条要求“各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可以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和我省贯彻意见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会同财政等部门制定本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细则。”

2015年10月省住建局提出进一步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管力度,提高维修资金规范化管理水平、明确维修资金应急使用范围、推进维修资金信息公开。

(一)进一步明确交存标准,提高维修资金交存率,降低维修资金被挪用的风险。

(二)进一步细化维修资金使用流程,明晰权责。

(三)对业主大会决定自行管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划转手续进行了明确。

(四)进一步细化了业主大会应当建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的内容。

(五)进一步规范了维修资金交款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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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信息来源:中山政府网